一、一般規定
-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使旅客瞭解其權利與義務,以提供旅客安全、可靠、便捷、舒適之服務,摘錄本公司「旅客運送實施要點」、鐵路法及相關規章訂定本須知。
- 旅客運送契約,除本公司內部規章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旅客支付票價並經本公司承諾運送時成立。
- 在高鐵範圍內,未經本公司許可,任何人不得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從事政治活動。
- 高鐵範圍內禁煙,全線車廂及車站內不設吸煙區。
- 搭乘列車之旅客,除本公司內部規章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購買所搭乘列車之乘車票並持用乘車。但如旅客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旅客運送實施要點相關規定,或本公司因天災事變等不得已事由無法進行運送時,本公司得拒絕運送或解除契約。
二、乘車票種類及票價
- 票價:高鐵票價之制定與調整,經交通部備查並公告於高鐵各車站及本公司網站後實施。法令規定優待票價者,由本公司依法辦理。各項票價優待或折扣條件,僅可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 票種:乘車票種類包括普通票及團體票。 (*試營運期間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不另提供優惠,詳細規定請見試營運計劃)
- 普通票,依購買行程可分為單程票及去回票;若依旅客身分可分為全票及優待票。除本公司內部規章或法令另有規定外,全票適用於十二歲以上之旅客。優待票,包括敬老票、愛心票及孩童票,其票價依全額票價半價計算。
- 敬老票: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政府核發足以證明身份之證件者,得購買敬老票。
- 愛心票: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國民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得購買愛心票。
- 孩童票:十二歲以下之兒童得購買孩童票,六歲以下之兒童不佔位得免票,但應由已購全票或成年旅客陪同,且每位旅客攜帶之免票孩童以二人為限。身高超過145公分之十二歲以下兒童,或身高超過115公分之六歲以下兒童應出示身分證明。
- 團體票:以搭乘起迄站、車廂種類相同之同一列車,且購買全票人數在十一人(含)以上之團體為發售對象。於團體代表人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提出申請後,由票務單位或車站售票窗口視運輸狀況辦理。
- 訂位或購票:
- 請至車站售票窗口、自動售票機或高鐵公司網站訂位購票。(*試營運期間暫不開放網站訂位購票,詳細規定請見試營運計劃)
- 表定開車時刻前五分鐘,停止販售該車次車票。
- 訂位: (*試營運期預售時間至2007年1月14日,詳細規定請見試營運計劃)
- 普通票於乘車日前四星期開始接受訂位,但遇有不可抗力情事或本公司另有公告者,不在此限。
團體票於乘車日前八星期開始接受訂位,但遇有不可抗力情事或本公司另有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乘車票證使用規定及異常處理
- 通則:旅客應依所購票證之乘車時間、區間、車廂種類乘車。乘車票證限票載指定之日期及車次有效。
- 變更行程:取票後若需變更行程,最遲應於指定列車出發時間之三十分鐘前,持票向車站售票窗口申請辦理。變更行程一次,免收手續費,票價多退少補。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 團體票申請變更時應以團體為單位,並於出發日一星期前提出申請,逾期得依退票重購處理,酌收手續費
- 辦理團體票或去回票之行程變更時,旅客應攜帶該筆訂位之全數車票至車站售票窗口辦理。
- 退票:尚未乘車而欲退票者,最遲應於乘車票載所指定列車出發時間之三十分鐘前辦理,逾時不予受理退票。
- 每張之退票手續費為二十元。
- 辦理團體票或去回票之部分人數或行程退票時,旅客應攜帶該筆訂位之全數乘車票至車站售票窗口辦理。
- 因傷病停止旅行:乘車中途因傷病停止旅行之旅客,其車票經本公司人員註記後,可至售票窗口辦理退票,退票金額為實付票價扣除已乘區間應付票價,免收手續費。
- 運行中斷:受運行中斷影響之旅客,得於車票發售日起一年內,至車站辦理退還實付票價,免收手續費。中途中止旅行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求本公司處理,但有緊急情事者,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 免費送回原起程站。
- 改乘本公司提供之接駁運具至最近鐵路或公路客運車站。
- 晚點:已購票並受列車晚點影響之旅客,得依下列規定,擇一申請處理,並免收手續費:
- 於起站停止旅行者,請求退還實付票價。
- 自起站或中途站改乘較低票價車廂時,經本公司人員註記,退還票價差額。
- 所搭乘之列車於到達迄站之時間,遲延三十分鐘以上者,旅客得於車票發售日起一年之內,辦理退費,規則如下:
- 遲延三十分鐘以上未滿六十分鐘者,退還實收票價之百分之五十。
- 遲延六十分鐘以上者,退還實付票價全額。
- 違規乘車及無票
- 旅客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於中途站開始或終止旅行時,其未乘區間視為無效,越站乘車者應補購越乘區間乘車票證,並得加收越乘區間票價百分之五十。
- 旅客持用與資格或身分不符之優待乘車票證,或自行改乘較高票價車廂者,應補繳起迄站間應付票價差額,並得加收已乘區間票價差額百分之五十。
- 旅客持無效票、拒絕查驗、無票乘車或乘車中途遺失乘車票,均依以下無票乘車之規定辦理。
- 旅客應補繳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已乘區間票價之百分之五十
- 如旅客不能證明其乘車起程站者,本公司得按列車始發站計收;其搭乘列車不明時,本公司得按始發站距離旅客下車站最遠之列車計收;其搭乘車廂等級不明時,本公司得按最高等級車廂計收。
- 除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外,旅客持乘車票證進入付費區之停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到站辦理補票者,補票後於付費區之停留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違反者,本公司得加收一張全區間最高等級車廂全額票價。
四、隨身攜帶物品
- 旅客應自行保管隨身攜帶物品,本公司不負保管責任。
- 旅客每人隨身攜帶物品,每件長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或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二百二十公分,且總重量不得超過四十公斤。超過前項限制者,不得攜帶上車;已攜帶上車者,本公司得請其於最近停靠站攜帶下車,並在已收票價內扣除已乘區間應收票價及退票手續費後退還餘額。依規定可攜帶物品需佔座位者,應依旅客搭乘列車及車廂核收全額票價。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 緊急救災時,醫療或救災人員攜帶之醫療或救災器具。
- 旅客隨行使用之輪椅
- 經由本公司同意之物品。
- 高鐵範圍內,不得攜帶動物進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不妨礙其他旅客且裝於包裝完固,無糞便漏出容器內之犬、貓、鳥或魚蝦類。
- 執行任務之警犬、導盲犬或導盲犬訓練單位出具證明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由專業人員(訓練師)陪同之導盲幼犬。
- 危險品及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之物品,不得攜帶上車。
- 旅客違反前二條規定者,旅客及其攜帶物品.應在最近停靠站下車,本公司並得計收起程站至下車站間最高等級車廂全額票價百分之五十之金額。旅客攜帶危險物品者,另依鐵路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處罰。
五、遺失物
- 旅客在高鐵範圍內遺失物品時,可至本公司旅客服務台填寫「遺失物處理單」或電洽客服中心人員。
- 旅客在高鐵範圍內拾得之遺失物,應交由本公司站務人員或乘務人員點驗簽收處理,本公司將副收執聯單交拾獲人收執。
- 旅客認領遺失物時需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權人,若認領人非所有權人本人,則應憑認領人之身份證明及所有權人(或申報遺失人)之委託書,經核對後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 遺失物保管期限為一年。本公司依法令及相關規定處理遺失物,不負遺失物損害賠償責任。
六、其他
- 本公司依法為旅客及其攜帶物品投保責任保險。
- 本須知未竟事宜,依本公司旅客運送實施要點及車站相關公告規定辦理。若有疑義時,請逕洽車站旅客服務台或本公司網站查詢相關規定。
- 其他涉及旅客權益而未及備載之事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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